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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爾當地時間 下午18:48
下圖應該是回程時在候車處看到的
是在首爾第一次也是唯一一次看到台灣宣傳廣告
老實說很失望
台灣人自己都要認真看一下才知道廣告要說啥
何況是對沒來過台灣的外國人宣傳
是台灣觀光局出資的廣告看板
廟口夜市的黃燈+牛肉麵.+佛跳牆+刈包..等(沒來過的人,最好他看圖就知道那是啥)
大意是說8/16-12/31到台灣旅遊 有機會獲得10萬元(是新台幣?還是韓圜?)
近照-右下角是指觀光大使-飛*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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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333/633)藥水站轉6號線至(635)新堂站
要找馬乃乃炒年糕 填飽肚子
(為啥還跑那遠,不在新沙用餐呢??
哈哈 只感覺2個疲憊的旅人 和滿街高跟鞋美人 很衝突ㄚ
所以就照著原計畫往年糕街移動了)
到站後 還賴在座椅上休息不想動(戰鬥力10%)
10分鐘後 居然和另2位旅伴互坐隔壁沒發現
原來大家都累癱了
8號出口直走 看到消防局左轉直走 看到牌樓 第一間就是馬福林本店了
100.10.6補述
看路邊有很多車子
每家店前幾乎都有代客泊車服務
看著名車車速很快的急轉停路邊間縫
會不自覺得想要為司機拍拍手
技術也太好了
(因為很少上路開,所以很羨慕駕駛技術高超的人)
牆上說明2人份.3人份.4人份.5人份價格 及拼盤有哪些
這裡旅伴說點3人份就好!! (唉,所以才會有消夜出現)
4人為啥點3人份,?????
(餃子3個.雞蛋3顆,泡麵1個.粉絲1份.
幾片高麗菜+小白菜.黑輪片.年糕.馬鈴薯各1份/黃蘿蔔2盒/冰水1壺)
鍋上後就付款(3人份14000韓圜)~~
鍋雖大 其實很淺~~ 對於剛爬山的我倆 無法補足需要的動力
(註:旅伴挑選很重要,還要注意飲食是否契合,
不然一吃素,一胃小,光是點餐就很傷腦筋,
旅行出門就是要隨性ㄚ,但千萬不可餓肚子)
年糕..辣ㄚ 對於我來說
嚐過即可 不會特地再回鍋
門口有賣霜淇淋解辣
好像一支1000韓圜
沒有買 因為腸胃都是噴火辣
在加上冰冷霜淇淋 我就等著黏化裝室了
旅伴往文具店挖寶
下圖是我結-紅薯夫妻買情人戒的位置
本店隔壁是小兒子的店
就是節目拍攝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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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著第一天在東廟站(636)看到的那家店
所以忍著沒買two two炸雞
維多利亞代言化妝品海報
我拍糊了
瑞雨也出現了
衝去東廟想解饞
結果一場烏龍
這站更是爬樓梯的極致-4層
出站後 走100公尺過馬路
走近才發現這誤會
好似居酒屋
裡頭客人也驚訝的望著我們
只好拍下到此一遊照(手軟到 拍成這樣)
倆人大笑離開
決定回SA討救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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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忘在回程時衝進樂天超市搜刮啤酒等
廠牌多選不了
請正在上架中的小姐推薦
說hite挺順口的
適合女生喝
在加上一瓶綠瓶酒+冰塊
在酒類貨架區
遇到2位長髮美女
挑很久 不斷用韓文交談
最後A說 后 這時候有台灣人在場就好了(中文)
ㄚ勒 瞪大眼 看著他 想說我聽錯嗎??
原來他想帶愛喝的酒回台灣
當時是告訴他 不可帶過量 2瓶吧 容量就不清楚了(註1)
他考量要帶玻璃瓶裝還是塑膠瓶裝
真的很可愛.....
玻璃瓶的秤重不是很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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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SA幫忙叫外賣!!
SA櫃檯人員說 要那一家好呢
SJ代言的嗎?
這可難倒我了
啥都看 就是不注意誰代言有哪些產品
服務人員說 那就*ㄐㄧㄠˋ*村好了
蝦咪? 賣炸雞 所以教村 究拍聽
反正說好吃 那就試試吧
衝回房 盥洗完畢 等外送!!
半小時後
叮咚門鈴 真的外賣送到家ㄚ!!
1份15000韓圜
原來是*橋村*炸雞
真是服了服務員的中文發音
總結hite順口好喝
綠瓶酒喝一口就一直放在那裡了
彩說我應該是拿錯瓶了
要找馬格利酒才對阿@@
一口炸雞一口酒 讚啦!!
(此時飄飄然)
100.9.9嚴重鐵腿
喝了酒 晚上超好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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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
※結果查證後 -
雖然酒類不限瓶數
但是超過海關認定的家用行李物品
是要繳稅的ㄚ
入境旅客於入境時,其行李物品品目、數量合於第十一條免稅規定且無其
他應申報事項者,得免填報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向海關申報,並得經綠線
檯通關。
入境旅客攜帶管制或限制輸入之行李物品,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填報
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向海關申報,並經紅線檯查驗通關:
一、攜帶菸、酒或其他行李物品逾第十一條免稅規定者。
二、攜帶外幣現鈔總值逾等值美幣一萬元者。
三、攜帶無記名之旅行支票、其他支票、本票、匯票或得由持有人在本國
或外國行使權利之其他有價證券總面額逾等值美幣一萬元者。
四、攜帶新臺幣逾六萬元者。
五、攜帶黃金價值逾美幣二萬元者。
六、攜帶人民幣逾二萬元者,超過部分,入境旅客應自行封存於海關,出
境時准予攜出。
七、攜帶水產品及動植物類產品者。
八、有不隨身行李者。
九、有其他不符合免稅規定或須申報事項或依規定不得免驗通關者。
入境旅客對其所攜帶行李物品可否經由綠線檯通關有疑義時,應經由紅線
檯通關。
經由綠線檯通關之旅客,海關認為必要時得予檢查,除於海關指定查驗前
主動申報或對於應否申報有疑義向檢查關員洽詢並主動補申報者外,海關
不再受理任何方式之申報。如經查獲攜有應稅、管制、限制輸入物品或違
反其他法律規定匿不申報或規避檢查者,依海關緝私條例或其他法律相關
規定辦理。
第11條規定
入境旅客攜帶自用家用行李物品進口,除關稅法及海關進口稅則已有免稅
之規定,應從其規定外,其免徵進口稅之品目、數量、金額範圍如下:
一、酒類一公升 (不限瓶數) ,捲菸二百支或雪茄二十五支或菸絲一磅,
但以年滿二十歲之成年旅客為限。
二、前款以外非屬管制進口之行李物品,如在國外即為旅客本人所有,並
已使用過,其品目、數量合理,其單件或一組之完稅價格在新臺幣一
萬元以下,經海關審查認可者,准予免稅。
旅客攜帶前項准予免稅以外自用及家用行李物品 (管制品及菸酒除外) 其
總值在完稅價格新臺幣二萬元以下者,仍予免稅。但有明顯帶貨營利行為
或經常出入境且有違規紀錄者,不適用之。
前項所稱經常出入境係指於三十日內入出境兩次以上或半年內入出境六次
以上。
註2:
入境旅客攜帶自用農畜水產品、菸酒、大陸地區物品、自用藥物、環境用藥限量表(第四條附表)
說明:
一、 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合於本表品目範圍及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之限額者,准免稅、免辦輸入許可證放行,如超過前開限額而未逾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限額者,其超過部分仍應依規定稅放。
二、 入境旅客攜帶本表物品,超過其限量或逾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限額者,應依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辦理。
三、 入境旅客攜帶本表物品,如屬應施檢疫品目範圍者,仍應依各該輸入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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